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4号) 飞行模拟训练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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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9 年 第 24 号
《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管理和运行规则》已于2019年7月10日经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李小鹏
2019年7月31日
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管理和运行规则
A章 总 则
第60.1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飞行模拟训练设备合格证管理,对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进行鉴定和持续监督检查,加强民用航空飞行标准管理,确保航空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则。
第60.3条 适用范围
为满足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规定的训练、检查、考试和获取飞行经历要求所使用的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的合格证管理,以及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的鉴定和运行,适用本规则。
第60.5条 定义和术语
本规则中使用的定义和术语在附录A中规定。
第60.7条 飞行模拟训练设备鉴定性能标准
飞行模拟训练设备鉴定性能标准(以下简称鉴定性能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发布。
第60.9条 未取得合格证进行的训练、检查、考试或者获取飞行经历
(a)未按本规则取得飞行模拟训练设备合格证的,不得将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用于飞行机组成员进行满足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要求的训练、检查、考试或者获取飞行经历。
(b)违反本条(a)款规定,将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用于飞行机组成员进行满足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要求的训练、检查、考试或者获取飞行经历的,训练、检查、考试或者获取的飞行经历无效。
第60.11条 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运营人的义务
(a)提供为满足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规定的训练、检查、考试和获取飞行经历要求的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该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的运营人应当确保其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经民航局鉴定合格并取得飞行模拟训练设备合格证。
(b)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运营人应当具备足够的管理和维护人员、设备、资料和符合运行与安全要求的设施,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保证其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能够持续满足相应鉴定等级。
(c)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运营人的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获得飞行模拟训练设备合格证后:
(1)在随后的每12个日历月内,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运营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相应型号航空器飞行训练大纲,对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至少运行1次;
(2)按照本条(c)款(1)项的规定运行相应飞行模拟训练设备时,应当符合涉及民航管理的相应规章《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或者《飞行训练中心合格审定规则》的有关规定。
(d)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运营人应当接受民航局对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进行的检查,包括所有与飞行模拟训练设备有关的记录和文件,以确定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e)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运营人应当针对每台飞行模拟训练设备:
(1)建立一种信息收集和反馈机制,以便获取下列人员在使用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过程中提出的意见:
(i)在飞行模拟训练设备上完成训练、检查、考试或者获取飞行经历的飞行机组成员;
(ii)使用飞行模拟训练设备实施训练、检查、考试或者监督获取飞行经历活动的飞行教员、飞行检查员、考试员;
(iii)在飞行模拟训练设备上从事维护工作的飞行模拟训练设备技术和维护人员。
(2)对上述机制所收集的每条合理意见,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3)与航空器制造厂家和飞行模拟训练设备制造厂家保持联系。如果航空器制造厂家或者飞行模拟训练设备制造厂家因某些原因已无法再提供技术支持,应当同拥有该型号航空器的合格证持有人保持联系,以确保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符合本规则第60.35条的要求。
(4)在靠近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的地方展示民航局颁发的飞行模拟训练设备合格证。
B章 飞行模拟训练设备合格证的申请、受理和颁发
第60.13条 飞行模拟训练设备合格证的申请
(a)对每台申请获取或者换发合格证的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方式提交合格证申请材料,在计划鉴定日期或者原有合格证有效期到期日前的合理期间内,向民航局提交合格证申请材料,对于不同类型的鉴定应当按照本规则第60.27条、第60.29条、第60.31条、第60.33条的规定提交相关的附加材料。
(b)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该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的运营人名称,及下列信息:
(i)运营人地址;
(ii)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2)关于飞行模拟训练设备满足本规则所有适用规定的声明。
(3)关于申请人已建立了一套特定程序的声明。该程序能够保证飞行模拟训练设备保持初始或者升级鉴定时的软件和硬件构型,但本规则第60.45条中规定的改装除外。这个声明应当包括对该程序的描述。
(4)由至少一名符合本条(c)款要求的驾驶员签署的声明,证实下列要求已得到满足:
(i)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系统和子系统功能等效于所模拟航空器或者组类航空器的系统和子系统功能;
(ii)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的性能和飞行品质等效于所模拟航空器或者组类航空器的性能和飞行品质;
(iii)对于模拟具体型号航空器的飞行模拟训练设备,其驾驶舱构型应当与所模拟航空器的驾驶舱构型一致。
(5)关于申请人已按照本规则第60.55条要求建立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质量管理系统的声明。
(6)飞行模拟训练设备信息:
(i)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类型,即飞行模拟机或者飞行训练器;
(ii)所模拟的航空器型号或者组类;
(iii)所模拟的发动机型号;
(iv)视景系统的制造厂家和型号;
(v)运动系统的制造厂家和型号;
(vi)飞行管理系统的标识和修订版本;
(vii)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的制造厂家、型号和序列号。
(7)相应鉴定性能标准主观测试中规定的,但还没有进行主观测试(例如盘旋进近,风切变训练等)并且没有申请鉴定的所有操作科目或者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系统的清单。
(8)鉴定类型和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等级。
(9)计划鉴定日期。
(c)本条(b)款(4)项要求的签署评估声明的驾驶员应当:
(1)由申请人指定。
(2)具备以下资格之一:
(i)是所模拟航空器或者组类航空器的驾驶员;
(ii)对于尚未获得型号合格证的航空器,是具有相似尺寸和构型航空器的驾驶员。
第60.15条 飞行模拟训练设备合格证申请的受理
(a)民航局在收到申请人的飞行模拟训练设备合格证申请材料和附加材料后,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是否受理的决定。
(b)民航局不予受理时,应当说明理由。
(c)民航局受理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许可决定。民航局组织实施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入前述20个工作日的期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