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竹儿垭村民被办理危房补助,却没得到一分钱

时间:2023-03-20 13:08 点击:

竟然还有如此之事情!

2017-03-07 16:2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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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刻网友1488899374843

不可思意

2017-03-07 23: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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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刻网友1488945525353

相信县纪委办案能力,能给百姓一个交待,但乡纪委不能发现身边如此伤害百姓利益的事,也许和村书记是同谋,如果是共犯,这个案子就难办了,县纪委责任重大,千万不要把人民赋予你们的权力当游戏,还希望红网领导重视百姓利益为盼!!!!

2017-03-08 11:5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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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刻网友1488946679337

所有的老百姓及政府官员都应该会重视这次结果。

2017-03-08 12:1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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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刻网友1488971690372

终于有人把事情说出来了。

2017-03-08 19: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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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刻网友1488995767068

这事确实冤枉了一身清正的晏书记!而且现在雁池的班子成员在他的带领下绝对不是以上说的那样的!网络社会虽好信息传递快但绝不能无中生有深害他人,这也是一个人的良知所在!
    以上返应的情况本人认为一排糊言,纯属造谣!无中生有!人在做天在看!冤!冤!冤!

2017-03-09 01:5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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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fcd428

饭可以乱吃话不可以乱讲。反映问题实事求是,没有的东西就不要乱说,以下这些东西我估计都是举报人杜撰出来的,你小心到时候村干部真查出来有问题,受到的惩处还没有举报人造谣的收到惩处大!
村书记告诉可怜的老百姓,让你们告状无门,我的这些做法,都是乡政府覃小明叫我这样做的,是在晏学文书记领导下操作,晏学文书记是人大代表,石门政府的官还在我晏代表(晏书记)的监督中,要想查我晏代表不可能,竹儿垭村书记还说,过年给晏书记红包都是5000元/次,还有政府部分领导送礼的钱,从哪里杂来,老百姓就认命吧!你告状是告不响的,危房动不得,我就要动,有汇款证据又能把我怎么样,我身后有覃小明,晏学文,还有县领导就不告诉你们了,怕你受惊吓,你们好自为知吧!随便留了点小证据给你们,想告我,你们是告不了的,还有修路,建自来的工程,我随便安排几个人就搞定了,他们做事,我有好处费又能怎么样?做假多才有本事,假帐做待多,官才当得大,我做覃正彩危房假帐套取危改资金又能把我怎么样呢?村书记陪你们随便玩玩玩吧! 

2017-03-09 16:3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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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刻网友1489057484568

竹儿垭村书记在2017年1月25号将覃正彩危房款3.5万从存折取出,放在自己腰包,这叫帮别人保管,有银行取款为证,竹儿垭村危房建好了的,没有补,没有建房的反而先补款,这就是竹儿村与雁池乡政府的政策,不得不承认晏书记的领导的确有方法!

2017-03-09 19: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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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刻网友1489059329295

竹儿垭书记把覃道富危房款存入银行的2万元,都要揭留1万元,这样政策得不处罚还要得表扬,难道晏书记没有责任吗?

2017-03-09 19:3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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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刻网友1489060886180

竹儿垭村部确实不容,每月租车费不是上万,也有八九千,万县长过了老,随便就壹万,竹儿垭村书记送礼开口就几万,这些事情,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还需领导仔细调查后,给村委及乡政府一个清白,更让老百姓认清真真父母官。

2017-03-09 20: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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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刻网友1489242259684

石门县公安局雁池派出所所长贺文斌,是谁赋予你的权利?关于竹儿垭村书记挪用危房款一事,据举报人再次说明,由于对村书记进行实名举报,不仅有被他们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风险,就竹儿垭挪用危房款一事的有关部门不对被举报人立案调查、反而公安机关以涉嫌诽谤罪等罪名对举报人立案并采取强制措施事件,更让人感受到了举报是一件极其危险的事。如果没有确凿的违法乱纪事实,并抱着鱼死网破的决心,相信谁也不敢轻易举报。
在该事件中,似乎表明举报人确实掌握了相关信息,他的举报不可能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其实,通过竹儿垭危房一事牵出很多事,人们对官方做法的关注已经重于举报是否属实,因为这涉及到究竟是鼓励还是打击举报,所以有必要对纪检部门还未对被举报人调查而公安机关动辄就对举报人立案调查的合理性进行反思。
众所周知,举报人不是调查部门或侦查机关,“举报是公民的一项宪法权利”,所以举报的性质是对国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权,但凡认为相关官员有违法乱纪的嫌疑就可举报,能提供线索和证据会有助于相关部门破案、查明违法乱纪事实,那当然更好。但不管怎样,举报人并不能代替调查部门或侦查机关,很多证据个人也是无法像调查部门那样能轻易取得的,因而无法要求举报内容必须属实,更不能要求必须提供充分确凿的证据,那本来就是调查部门的义务。也正是因此之故,刑法才明确规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构成诬陷罪。
因此,出现举报后应当先由相关部门对被举报人进行举报内容是否属实调查,调查被举报人有无相关违法纪行为,而不是上来就调查举报人是否捏造事实。相反,像竹儿垭村挪用危房款一事,那样不是先对被举报人调查,而是公安机关对举报人立案进行是否“造谣”、诽谤被举报人的调查,就无异于把被举报人假设为无辜者并把举报人视为犯罪嫌疑人,就会客观上把举报行为视为一种犯罪予以打击。这显然是黑白颠倒,不仅对公民依照宪法行使监督权造成震慑,使人不敢行使,更会因为把被举报官员假设为不会违法乱纪之人,事实上否定公民的监督权。这分明违反宪法,应当引起石门县公安全局的深思和警惕。
无可否认,也会有人以举报之名行诬陷之实,但不能因噎废食、把举报都当成犯罪进行怀疑。不仅如此,即便是诬陷也应按照正当程序进行认定和追责,公安机关不能直接立案追责。毕竟,不经纪检部门立案调查,上来就对举报人立案,会非法保护被举报人而击举报不说,公安机关有什么理由怀疑是诬陷而不是正当举报?而对官员举报是否属实有调查权和认定权的不是公安机关,是纪检部门,公安机关是无权介入的。所以,按照正当程序,即使是诬陷的,公安机关也不能先入为主,只能在纪检部门作出举报不实的结论后才能立案追责。至于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更属于当事人自诉案件,公安机关不能违法替代受害人进行追责。否则,就构成滥用职权。
  官员违法乱纪是对权力秩序和公共利益的侵害,就像“民事服从刑事”一样,前者应当服从后者;再次,有助于避免纪检部门和公安机关同时立案发生“调查打架”;最后,如果举报事项认定属实,举报人即与被举报人的相关事实有点误差也并非捏造事实,因为他是普通公民,没有调查与执法权,如果只是用于举报而没有用于其他方面的故意,也应因为是提供违法乱纪索不予追责,这显然只有在举报调查结束后才能进行。
总之,公安机关不仅不宜对被举报人涉嫌诽谤方面的犯罪予以介入,即使对举报行为中存在涉嫌公诉的犯罪,也应当有先有后,在纪检部门对被举报事项调查结束后再对举报人立案调查。
请问石门县公安局,雁池派出所贺所长及候所长,纪委在调查期间并未认定结果前,把举报人当嫌疑犯审,是谁赋予你的权利!

2017-03-11 22:2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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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刻网友1489398132384